益民醫院病人的權利 112.10.18制定 1. 平等就醫的權利: 所有病人之權利均一視同仁,無論您的年齡、性別、種族、國籍、教育程度、地理 位置、社經地位、宗教信仰、政黨所屬及其他因素,在醫療照護上您都會受到公平待遇。 2. 受到尊重的權利: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都應受到適當的尊重。若遇未佩戴識別證者,病患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各項醫療服務。 3. 隱私權受保護的權利: 本院對於病患的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、健康等一切隱私,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。若病患不願意讓訪客查知住院的訊息,請事先告知本院。若病患不願特定家屬知悉病情,得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、或主治醫師,以便妥善處理。 4. 安全受維護的權利: 在診療過程中偶有發生意外或併發症的風險,雖然無法完全避免,但醫事人員會依循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來進行診療工作,致力維護您的安全且受到適當的保障。 5. 知情同意的權利: 醫師於診療時,應向本人或家屬解說病情、檢驗、檢查相關資訊、治療方針及癒後情形。若對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,可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、要求說明。若需要接受手術治療,本院依規定,會先請您或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,在簽具之前,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,只有在取得您或您的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,才會為您手術及麻醉。但若情況緊急,為搶救病人性命,依醫療法規定,得先為病人手術。 6. 接受妥善醫療照護的權利: 醫院及醫護團隊應提供完善的醫療照護,不會中途無故中止醫療服務。 7. 取得病歷資料的權利: 當有需要取得個人病歷資料時,可依規定向醫院取得個人病歷的資料影印本或複製本。 8. 醫療自主的權利: 本院有提供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、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o Not Resuscitate)同意書」、「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」及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」,使醫師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,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下,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,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、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。
9. 器官捐贈意願的權利: 可以向醫院醫事人員表達捐贈器官的意願,並取得捐贈器官相關資訊。 10.意見反映及申訴的權利: 對醫院各項服務可提出意見,醫院應依據規範予以處理及回應。申訴專線(02)8991-1050#606、E mail:yimin.hospital@gmail.com或各樓層意見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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